(2016)鲁1426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寇坊社区张堂村民小组与尚洪代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寇坊社区张堂村民小组,尚洪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396号申请人: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寇坊社区张堂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尚洪代(岱),男,汉族,住平原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寇坊社区张堂村民小组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