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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魏寒滨与韩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寒滨,韩玉泉,冯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魏寒滨,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韩玉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冯金艳,女,汉族,出生日期不祥,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魏寒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35000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元,申请执行费43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欠款,余款,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部分欠款未得到受偿。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对未获执行的欠款,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琳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