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儒府酒店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港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儒府酒店有限公司,济南金港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183号原告山东儒府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兆敏。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委托代理人赵长华。被告济南金港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昌港。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儒府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金港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儒府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山东儒府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