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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黄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黄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1民初728号原告欧某某,男。被告黄某某,男。被告彭某某,女。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媛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某诉称,被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日向原告欧某某借款100000元,计息期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利息与本金在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未按期归还,则按双倍利息支付。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妻,债务偿还责任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两被告均不予偿还。如今两被告外出务工,电话联系均被拒绝。故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拖欠的原告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违约金12000元,共计124000元;2、实际支付日至2016年5月1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400元每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彭某某未予答辩。原告欧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南县麻河口镇陈家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旨在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3、借条及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各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原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4、被告书写承诺书二份,旨在证明被告曾承诺在2015年11月20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黄某某、彭某某均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某、彭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日向原告欧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欧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每年利息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计息期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利息和本金在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本未按期归还,则按双倍利息支付”。被告黄某某作为借款人,张利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予以签名。原告欧某某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至被告黄某某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月1日两次书面承诺还款,但至今未归还分文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拖欠的原告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违约金12000元,共计124000元;2、实际支付日至2016年5月1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400元每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立据向原告欧某某借款,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并已生效,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借款后,其所借款项已过约定的清偿期限,经原告催要后一直没有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同时,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中约定被告如未按期归还欠款,则支付双倍利息应视为对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及借款到期后支付双倍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借款期内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被告彭某某、黄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告就被告所欠借款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彭某某应就该1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担保人张利承担担保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利息为12000元,逾期按预定双倍月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被告黄某某、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艳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