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325执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孙希林与湖北省泽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县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林,湖北省泽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325执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孙希林,湖北省房县上龛乡范家垭村11组。被执行人湖北省泽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东城门路155号(滨河花园)。法定代表人王玉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希林与湖北省泽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省泽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县分公司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房劳人仲调字(2015)第35号了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