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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聂传宏与李广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传宏,李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聂传宏,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李广宇,男,199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聂传宏诉被告李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燕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金杰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