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三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温都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三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温都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三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温都苏,男,蒙古族,牧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阿鲁科尔沁旗三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温都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三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温都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温都苏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都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都苏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兴 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