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与吕博、孙宇、孙利群、翟丹丹、马志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孙宇,孙利群,吕博,马志广,翟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凤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宇,被执行人孙利群,被执行人吕博,被执行人马志广,被执行人翟丹丹,本院在执行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与吕博、孙宇、孙利群、翟丹丹、马志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再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