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6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宜兴市信益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锦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吴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信益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锦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吴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6023号原告宜兴市信益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宜丰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353911-7。法定代表人龚才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志伟,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锦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洴浰村,组织机构代码25045244-8。法定代表人吴傲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傲芳,男,194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信益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益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锦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吴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益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