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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8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廷锋、李三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马廷锋,李三宝,张福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8民初942号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尼勒克县墩塔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彦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瑞雪,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马廷锋,原籍新疆尼勒克县,现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李三宝,原籍新疆尼勒克县,现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张福海,原籍新疆尼勒克县,现住新疆尼勒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廷锋、李三宝、张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在本院示明后,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尼勒克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明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