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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栗某与连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连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1153号原告栗某。委托代理人张健飞,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与被告连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栗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