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与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31号裁决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