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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与广西远坤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广西远坤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冠名,宁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住所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27号。负责人潘洪泽,行长。被执行人广西远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55号蓝天丽都6幢4楼。法定代表人张功煜。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张英廷。被执行人张冠名,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被执行人宁华玲,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远坤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冠名、宁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房产不停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