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郎竟与被告化磊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竟,化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4564号原告郎竟,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兰。被告化磊,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原告郎竟与被告化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郎竟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竟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兰,被告化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郎竟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住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x栋304室,被告住504室(被告已将其房屋出租)。2016年1月26日下午三点十五分左右,原告家中到处漏水,地面、都是水。此后,家中房顶墙面,包括主卧、次卧、客厅、厨房、晒台漏水严重。这次漏水损失最大的是原告放在柜子里的棉被、被单、床单、外套、春夏秋冬的衣服,其中一床棉被、一床羽绒被、两床毛毯、三床床罩、一床春秋全棉提花被、三件套沙发垫都是新的。被子、垫褥约九床、两床麒麟牌席梦思全部渗湿。一台微波炉两个电热壶漏水渗湿后已坏。漏水造成原告房屋顶裂缝、墙面损坏,到处有明显裂缝,多出鼓包,发霉、掉皮,电线受潮,电源开关、空调受潮,有短路起火隐患。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好自家排水,并赔偿原告漏水损失,但被告不理睬、拖延,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修复原告房屋墙面的费用3200元、物品损失2800元,合计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化磊对家中水管爆裂造成原告家漏水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去原告家中看过了,原告的主张过高,被告认为相关损失总共应当为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x栋304室产权人,被告是楼上504室房屋产权人。2016年1月26日,张姓邻居报警称504室漏水漏到楼下,家中无人,求助。民警电话联系504室的租户和房东告知此事,敦促其尽快回家进行维修,后反馈报警人。民警查看楼下住户,发现楼下住房有滴水现象。后租户和房东到达家中,表示会和楼下协商解决此事。民警提醒双方做好取证工作。同年3月7日,404室住房汤以巧和304室李春兰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秦虹派出所称,称指挥中心接警错将504写成502,要求更改处警信息。民警核实情况后,将警情发生地点更正为504,并将情况登记在处警补充结果栏。此后,因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陈述,维修的费用是重新修复所有墙面的费用,关于损失及维修费用,有照片及视频予以证明,不申请进行相关鉴定。被告认可主卧、次卧、客厅的天花板需要粉刷,其他地方不能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登记薄、房屋产权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鉴定报告、工作联系函、鉴定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家中因被告家漏水所导致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主张墙面修复费用3200元、物品损失,但并无相关维修、损失数额的证据证明,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照片、视频,酌定墙面修复费用2000元、物品损失及相应的清理费用1000元,合计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化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郎竟维修费、损失合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郎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化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夏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