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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金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24刑初50号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10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86********,傣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陇川县人,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景罕镇罕等村委会岗相傣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安娜、代理检察员李锡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金某某在陇川县景罕镇,将被害人多某某放在蓝色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的4200元人民币被其挥霍。2、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在陇川县景罕镇,将被害人谢某停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陇川县景罕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多某某放在蓝色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人民币4200元。2、2015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陇川县景罕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谢某停放的一辆豪爵牌HJ110-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该辆摩托车寻回返还了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金某某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700元。以上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7日20时20分许,被害人谢某等群众将金某某抓获后扭送至陇川县三象派出所拉影警务站的情况。3、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实施盗窃的地点等情况,被告人金某某及被害人分别对此进行了辨认。4、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盗摩托车的情况,被告人金某某对此进行了辨认。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的鉴定价值。6、谅解书。证实在被告人金某某家属在案发后将被盗摩托车寻回返还了被害人谢某,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某某陈述了其钱包被盗的时间、地点以及包内财物的情况。被害人谢某陈述了其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购买价格、车型等情况,并陈述了其与朋友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后扭送派出所的情况。8、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述了与谢某一起抓获被告人金某某的情况。9、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了其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赃款赃物去向等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配合追回了被盗的摩托车,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刑期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对被告人予以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维阳审判员  邹有林审判员  罗永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兴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