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新艮与徐金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艮,徐金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艮,女,农民。被执行人:徐金力,男。申请执行人李新艮与被执行人徐金力健康权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6年5月28日、6月15日、6月16日、6月17日进行了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少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230295.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8730.00元、申请执行费3354.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