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贵港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覃志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志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914号原告贵港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德宝华厦609室。法定代表人陆永船,总经理。被告覃志君,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志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港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覃志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贵港市佳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倾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