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石雪红诉被告天宁区茶山千椒百味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红,天宁区茶山千椒百味火锅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2766号原告石雪红。被告天宁区茶山千椒百味火锅店,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蔷薇花园******号。负责人曾云辉。原告石雪红诉被告天宁区茶山千椒百味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雪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椒百味火锅店的负责人曾云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雪红诉称,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直至同年5月23日。后千椒百味火锅店拖欠工资。后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工资4170元。被告千椒百味火锅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石雪红工资4170(肆仟壹佰柒拾元整)。欠款人:曾云辉千椒百味火锅店(章),2016年5月27日。”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再支付工资。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原告工资417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1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天宁区茶山千椒百味火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石雪红支付工资4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宁区茶山千椒百味火锅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