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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京海与任传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海,任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京海被执行人任传宝王京海与任传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传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京海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车金励与农夫山泉吉林长白山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车金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裁字[2016]2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