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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与苏双明、李桂芝、张春丽、朱洪彬、张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苏双明,李桂芝,张春丽,朱洪彬,张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秀萍,行长。被执行人苏双明,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桂芝,女,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春丽,女,蒙古族,职员,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朱洪彬,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建新,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865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苏双明、李桂芝、张春丽、朱洪彬、张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双明、李桂芝、张春丽、朱洪彬、张建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8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