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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娄某甲、娄某乙等与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甲,娄某乙,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355号原告娄某甲。原告娄某乙。法定代理人娄某丙。被告齐某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甲、娄某乙诉被告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娄某甲、娄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传斌审判员  杨 慧审判员  张喜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