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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剑锋、洪丽敏、黄雯岚、黄圣茏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锋,洪丽敏,黄雯岚,黄圣茏,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黄剑锋。申请执行人洪丽敏。申请执行人黄雯岚。申请执行人黄圣茏。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申请执行人黄剑锋、洪丽敏、黄雯岚、黄圣茏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剑锋、洪丽敏、黄雯岚、黄圣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65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47元、诉讼费8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陈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