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佃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建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佃清,薛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刘佃清,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岳家塔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薛建飞,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刘渠村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本院在执行刘佃清申请执行薛建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3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2016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将案件款10000元汇入宝塔区执行局专户。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刘佃清领取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