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赵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和区计划生育局,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仁和区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8月20日,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垭口村炭山组。被执行人赵某某,女,出生于1978年3月16日,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垭口村炭山组。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002号攀枝花市仁和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0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