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康金玺、周智蒲与姚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金玺,周智蒲,姚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民初499号原告康金玺,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永春县。原告周智蒲,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周允德,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系原告周智蒲的父亲。被告姚建伟,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永春县。原告康金玺、周智蒲因与被告姚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金玺、原告周智蒲的委托代理人周允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金玺、周智蒲诉称,至2014年1月20日止,被告计欠两原告煤款33000元,被告由其妻子写下欠条一张,姚建伟在欠款人处签名,并写下欠款日期,被告写下欠条后至今未还款。现原告判令被告偿还煤款人民币3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姚建伟未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间被告姚建伟向原告康金玺、周智蒲买煤。2014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煤款为33000元,并由被告在欠条上签字后交原告收执。被告至今尚未还款,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身份证明,被告姚建伟签名的欠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康金玺、周智蒲与被告姚建伟之间的买卖合同有被告签名的欠条为据,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33000元。因该货款未能及时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姚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建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金玺、周智蒲煤款33000元及其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625元,由被告姚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革征审 判 员  曾惠婷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伟芳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