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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被告孙艳彬、孙晓洁、XXX、陈培军、孙凤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孙艳彬,孙晓洁,XXX,陈培军,孙凤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2555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陆春国,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彬,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孙晓洁,女,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XXX,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陈培军,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孙凤江,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以下简称文钟支行)与被告孙艳彬、孙晓洁、XXX、陈培军、孙凤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飞燕、被告孙艳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洁、XXX、陈培军、孙凤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钟支行诉称,2013年4月2日,原告文钟支行与被告孙艳彬、孙晓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10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8.7125‰。被告XXX、陈培军、孙凤江自愿为被告孙艳彬、孙晓洁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期限届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艳彬、孙晓洁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4289.93元(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合计174289.93元,并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支付2016年4月27日到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被告XXX、陈培军、孙凤江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艳彬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数额属实,希望法庭能够调解解决,其能够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原告文钟支行与被告孙艳彬、孙晓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文钟支行向被告孙艳彬、孙晓洁提供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10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8.7125‰,逾期利率为月11.32625‰。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到期日最终以借款借据为准。同日原告文钟支行与被告XXX、陈培军、孙凤江签订保证贷款合同,被告XXX、陈培军、孙凤江为被告孙艳彬、孙晓洁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4月9日原告文钟支行依约向被告孙艳彬、孙晓洁发放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同上。现原告以被告孙艳彬、孙晓洁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4289.93元(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同前。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贷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孙艳彬、孙晓洁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并支付利息,其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孙艳彬、孙晓洁给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陈培军、孙凤江自愿为孙艳彬、孙晓洁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X、陈培军、孙凤江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艳彬、孙晓洁追偿。被告孙晓洁、XXX、陈培军、孙凤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艳彬、孙晓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逾期利息24289.93元及自2016年4月27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11.3262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XXX、陈培军、孙凤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X、陈培军、孙凤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艳彬、孙晓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3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2013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