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陈惠中、许炳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勇,陈惠中,许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勇,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1121198109105537。被执行人陈惠中,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许炳军,××。杨志勇与陈惠中、许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3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惠中、许炳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志勇于2016年0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惠中、许炳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惠中、许炳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惠中、许炳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志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惠中、许炳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志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李向阳、张合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