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浙江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乐存颜料塑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浙江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乐存颜料塑机有限公司,叶茂训,陈燕慧,毛长存,陈修碧,陈志豹,陈日进,毛德勋,陈爱善,毛喜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1369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一、二层(东首)。代表人:苏小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书阳,该银行职员。被告:浙江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经济开发区鞋业园区C区20幢。法定代表人:毛长存。被告:平阳县乐存颜料塑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曙光中路86、88号。法定代表人:毛德勋。被告:叶茂训。被告:陈燕慧。被告:毛长存。被告:陈修碧。被告:陈志豹。被告:陈日进。被告:毛德勋。被告:陈爱善。被告:毛喜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被告浙江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乐存颜料塑机有限公司、叶茂训、陈燕慧、毛长存、陈修碧、陈志豹、陈日进、毛德勋、陈爱善、毛喜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71元,减半收取10985.5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