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胜采与王小梅、刘亚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采,王小梅,刘亚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张胜采,农民,系河间市胜彩水暖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占明,河间市瀛州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梅。系河间市束城镇神影楼经营者。被告刘亚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采诉被告王小梅、刘亚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胜采负担。审判长 王文杰审判员 刘润龙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