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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周大全与刘长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全,刘长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590号原告周大全,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涂里,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均,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其他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全与被告刘长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全以与被告刘长均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周大全负担。审判员  曾光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瑞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