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樊红霞与王晶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红霞,王晶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红霞,女,汉族,1974年4月4日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号。委托代理人:谢向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晶霞,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再审申请人樊红霞因与被申请人王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樊红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