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166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民初1663号原告: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远发,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强,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洪滔。原告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诉被告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1日,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就被告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区骏功路16号的工程进行搅拌桩、灌注桩抽芯检测,委托合同编号为JZ201400016。原告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完成检测任务并出具了检测报告,但被告却未依约支付相关的检测费用,至今尚欠检测费用人民币652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逾期未交搅拌桩、灌注桩抽芯检测费用人民币6520元;2.被告存在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76元(从2014年5月15日工程结算后三十天开始,每日按上述逾期未交检测费的1‰计付违约金,至检测费支付完毕为止。现暂计至2016年5月14日止共730天,合计人民币476元);3.本案是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书》,就项目名称为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厂房(2号厂房)基桩抽芯试验约定相关事宜。合同约定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提供资料完整和野外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完成检测报告每项4份,工程检测服务费预算款为11200元,甲方需预交检测费7840元。另,合同约定在乙方完成检测报告书、书面的领取报告通知单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30天内,如果甲方仍不付清合同规定的检测费用,乙方将从第31天起按每日1‰对预期未交部分的检测费计算收取违约金。合同落款处甲方有被告的盖章,乙方处有原告的盖章并有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原告提供工程结算单以证明该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6520元,该结算单在备注注明2014年2月11日预付1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合同虽载明预算款为11200元,但双方有口头沟通增加检测费用至16520元,且被告预付的10000元也比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多。原告提供中国邮政国内标准快递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报告书因被告无法联系而遭退件,工程检测报告书也未能交付到被告。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书》、工程结算单中国邮政国内标准快递回单退件回执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原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裁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书》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检测义务并出具检测报告书,被告应依约按时结清费用。检测费用的变动虽无书面的约定,但结合检测的性质、被告已预付的金额以及工程结算单,本院采信原告关于检测费用的变动已经双方的口头沟通变更为16520元,除去被告已预付的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检测费用6520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检测费用652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被告逾期未支付检测费用则需按未交费用部分的每日1‰计付违约金,现被告逾期未付检测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部分652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支付检测费用6520元;二、被告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支付违约金(以652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付)。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