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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长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无锡长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738号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长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长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长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长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炜冯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