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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美蓉、杨祖文等与李刘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美蓉,杨祖文,杨祖明,崔杨,李刘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美蓉,女,1961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杨祖文,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杨祖明,男,1988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崔杨,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李刘里,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辛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刘里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