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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胜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胜,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帅玉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2438号原告:李树胜,男,汉族,住址:辽宁省灯塔市张台子镇。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被告:帅玉祥,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胜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李树胜负担。审判员 傅 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佳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