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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6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洪才与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才,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0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才,男被执行人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炜昌,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洪才与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5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英杰审 判 员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薛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