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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贺显良与曲景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显良,曲景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1424号原告贺显良,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聂永锋、李高慧(实习),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曲景云,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兰考县。原告贺显良与被告曲景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贺显良及委托代理人聂永锋、李高慧(实习),被告曲景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显良诉称,2015年,被告曲景云在兰考县开始经营“兰考县栖凤生态园”,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将后厨承包给原告管理,双方于2015年11月14日签订一份《后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厨房所有人员的任用、解聘等人事管理权。被告对上述人员的使用和解聘有建议权,被告一个月支付给原告7万元,每个月的15号发放工资,欠发工资和奖金超过三天以上视为违约,违约金是2万元。因签订合同时被告的生态园还没有完全建成经营,协议中就约定发放工资的日期按照后厨人员开始工作的日期计算。2016年1月17日原告所领的后厨人员全部到位开始工作,2016年2月17日,被告为原告发放了1月份的工资35000元,但到3月20日,被告没有给原告发放2月份的工资,原告就找到被告追讨工资,被告态度极其恶劣,还对原告的后厨人员任意裁员,给原告的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原告找到兰考县劳动局,希望劳动局对此事进行调解,劳动局给原告打了电话,被告态度还是不变,说现在没有钱,发不了工资,原告要干就干,不干走人,原告无奈之下,也是为了自己手下员工考虑,就离开了栖凤生态园。离开后原告还一直找被告商量工资的事情,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后厨承包合同》;2、被告曲景云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违约金等共计17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曲景云辩称,《后厨承包合同》中“曲景云”三个字不是被告本人亲笔所写,该合同上的指纹也不是本人所按,被告没有与原告贺显良签订合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贺显良以承包“兰考县栖凤生态园”,与被告曲景云于2015年11月14日签订一份《后厨承包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要求与被告曲景云解除《后厨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曲景云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违约金等共计17元。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证实: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调查雷书超的调查笔录、录音光盘、《后厨承包合同》、质证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贺显良向法庭提交的一份有原告贺显良与被告曲景云签订《后厨承包合同》,被告曲景云当庭提出合同书中“曲景云”名字不是本人亲笔书写,合同书中的指纹不是本人指纹。原告也认可该合同中“曲景云”名字不是被告曲景云亲笔书写,是被告委托一个姓苏的人签订的合同,当时被告曲景云在场。《后厨承包合同》原、被告均认可合同中不是被告曲景云亲笔签名,原告称被告委托一个姓苏的人签订的合同且被告曲景云在场,因被告否认,原告没有证据提供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合同无法证明合同内容系被告曲景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后厨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称被告曲景云通过雷书超已给付35000元系半个月的承包费,因与雷书超的陈述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显良对被告曲景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贺显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雪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钰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