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俊红与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红,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72176-8,法定代表人:翟冬冬,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俊红与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房产已被其他案件保全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