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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峰,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刘金聘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