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峰,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刘金聘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