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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行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艾继领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继领,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91行初183号原告艾继领,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申新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顾冉、赵兰,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回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继领诉称:2015年10月,被告接到市食药局转办的原告举报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东明路店销售的福临门玉米油标称含植物甾醇并标注为6000-11000mg/kg,违反GB28050和被举报人销售的玉米油涉嫌未有批次食品质量检验证明、销售凭证并验明标识以及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两年内)等内容;请求处罚的举报,并附有违法商品图片。被告2015年12月10日作出回复称已履行查验记录义务,能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标签检验报告认定为符合有关要求,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原告认为,被告未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即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限期重新处理。原告艾继领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其2015年10月9日的举报书和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回复通知书各一份。2016年6月16日,本院对原告艾继领进行了释明和询问,原告明确其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其公平公正权、监督权及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9日,原告艾继领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书一份,内容为举报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及其35家分店销售的福临门黄金产地321玉米油5L、1.8L900毫升、纯正玉米油的产品标识违反相关规定,并要求对供货人及生产厂家一并处罚。2015年12月10日,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告艾继领作出《投诉举报事项回复通知书》,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该通知书与本案相关的内容为:“举报件中涉及金水区辖区销售食品的共计14家……经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14家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上述销售玉米油的单位均能提供批次检验证明、销售凭证并验明标识,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及进货日期,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对于玉米油标称含量植物甾醇并标注为6000-11000mg/kg,纯正玉米油标注5000-10000mg/kg的相关问题,根据秦皇岛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查报告对其标签的认定其符合有关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上述情况,不予立案”。本院认为:原告所称公平公正权,概念宽泛、指向不明、权利内容不具体,该项理由不成立。原告所称监督权,因原告并非被告在对被举报对象进行调查、处理程序中法定必须参与的主体,其在调查、处理程序中不享有程序性权利,更不享有实体性权利,且被告还负有严禁泄露原告作为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义务,所以原告并无事中监督权,在调查、处理程序不涉及原告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情况下,其事后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和保障途径亦非行政诉讼,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告所称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只是获得奖励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获得奖励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举报对受理机关而言,仅具有提供予以调查的证据或线索的意义,既非行政处罚程序立案的必要条件,更非充分条件,且行政处罚系启动行政奖励程序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启动行政奖励程序的结果也并非必然是给举报人予以奖励,因此,举报与获得奖励之间无直接和必然的关联,行政处罚与获得奖励之间亦无直接和必然的关联;故,被告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处理结果,与原告作为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权利无直接和必然的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获得奖励权的侵犯,原告的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告作为举报人与被告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属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继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辉审 判 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一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