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求秀、邱国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求秀,邱国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89号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达仁。委托代理人:肖金,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求秀,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28。被告:邱国威,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3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求秀、邱国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向娜审 判 员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