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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求秀、邱国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求秀,邱国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89号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达仁。委托代理人:肖金,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求秀,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28。被告:邱国威,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3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求秀、邱国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向娜审 判 员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