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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某甲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初308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6)第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甲明知其亲戚郑某乙(已判刑)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仍与洪某、秦某(均已判刑)一起,采取三家联保的贷款模式,配合郑某乙拍照、签字,使用虚假的经营实体作担保,欺骗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其和洪某、秦某名义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城市支行顺和信贷部贷款150000元。2013年8月14日贷款到账后,郑某乙使用贷款120000元,并将其中的80000元用于偿还黄某、豆彪的工程款。下余30000元被被告人郑某甲扣下用于偿还郑某乙借自己的借款。郑某乙仅偿还秦某名下贷款本金15829.53元和部分利息后,因资金链断裂就不再还款,在银行的催要下,更换联系方式潜逃外地,下欠本金134170.47元拒不归还。2015年3月至6月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城市支行从秦某的账户中划走9752.95元。2015年11月11日郑某乙之妹郑玉梅和洪某、郑某甲的家人将下欠124417.52元贷款本金偿还。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郑某甲户籍证明、邮政储蓄银行控告书及郑某甲等人贷款的相关材料、贷款账户交易明细及还款情况说明、贷款���清单、投案经过,证人郑某乙、秦某、洪某、王某、班某、房某、刘某甲、张某、刘某乙、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营实体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常 珉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