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纯英与俞阿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英,俞阿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215号原告张纯英,农民。被告俞阿伟,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8号。代表人邓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英诉被告俞阿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漏列当事人而申请撤诉拟另案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殿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雯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