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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盖淑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4774号原告(被告)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外西大街甲5号。法定代表人刘峙松,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建,男,1986年8月9日出生,北京市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北街甲15号院2号1层101,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家园2号楼冠华商务会馆2层。法定代表人齐宝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延志文,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北京市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盖淑平,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原告(被告)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与被告(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公司)、被告盖淑平(以下简称姓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戚俊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地铁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建,英才公司委托代理人延志文,盖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地铁公司诉称:盖淑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班工资及相关费用均已支付,且其为主动离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方对仲裁裁决内容有异议,故要求:1、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200元;2、不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65.29元;3、不同意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英才公司辩称并诉称:我方同意地铁公司意见,要求:1、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200元;2、不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65.29元;3、不同意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盖淑平对地铁公司、英才公司诉讼请求辩称:我不同意地铁公司、英才公司请求,同意仲裁结果。经审理查明: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盖淑平于2010年11月30日入职英才公司并被派至地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出示了签订日期为2012年4月1日、2013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载明: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地铁公司、英才公司对上述劳动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盖淑平主张2015年10月9日接电话通知到英才公司报到,英才公司当面通知于次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最后工作至2015年10月9日,并主张地铁公司、英才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违法退回及违法解除。地铁公司、英才公司主张从未通知盖淑平解除劳动关系,盖淑平2015年10月9日之后未再出勤,应属自动离职,但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另查,在地铁公司、英才公司与张和英劳动争议一案中,张和英亦主张2015年10月10日同事通知其签署离职审批表、退回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出示了空白的《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离职审批表》、《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单》予以佐证。地铁公司认可上述派遣员工离职审批表、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单真实性,承认公司有这个表,但表示如退回派遣单位是会有退回原因填写的,但没有。庭审中,地铁公司、英才公司同意支付盖淑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65.29元。2016年,盖淑平将地铁公司、英才公司申诉至朝阳劳动仲裁委,该仲裁委作出了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0252号裁决,裁决:英才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265.29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200元,地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英才公司为盖淑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盖淑平其他仲裁请求。地铁公司、英才公司均不服该裁决,提前诉讼。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上述所列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三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各执一词。地铁公司、英才公司主张从未通知盖淑平解除劳动关系,盖淑平2015年10月9日之后未再出勤,应属自动离职,但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另外,在地铁公司、英才公司与张和英劳动争议一案中,张和英亦主张2015年10月10日同事通知其签署离职审批表、退回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地铁公司认可该派遣员工离职审批表、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单真实性,但如何由员工持有,地铁公司、英才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盖淑平所主张的解除时间亦与此相符。据此,本院认为盖淑平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故应采信盖淑平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主张,英才公司应向盖淑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地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英才公司与盖淑平劳动关系已解除,应向盖淑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盖淑平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月十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千二百六十五元二角九分,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盖淑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七千二百元,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盖淑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四、驳回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霜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