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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X与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韩X,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X,经理。本院在执行韩X与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2015)通民(商)初字第033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X亦未向我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3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宇审 判 员  李峥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