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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武昌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昌,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484号原告刘武昌,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昌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武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武昌以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宇人民陪审员  林柏松人民陪审员  刘晓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