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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郭增伟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增伟,马红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郭增伟,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红辉,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负责人张志忠,经理。郭增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唐县支公司)、马红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增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人保唐县支公司给付案款113171.67元,马红辉给付案款、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4320.36元,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保唐县支公司自动履行案款113171.67元,本院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郭增伟。本院向被执行人马红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红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红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郭增伟申请执行的案款167492.03元,已执行113171.67元,尚欠54320.36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马红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45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增伟发现被执行人马红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运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