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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9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姚其、人与张成凡、刘畅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其,张成凡,刘畅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9504号原告姚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成凡、刘畅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成凡、刘畅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李知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其诉称被告张成凡、刘畅辉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李知擎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