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第55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第5597号之二原告: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华。委托代理人:张建义、胡相杰,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德亚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93.5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