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文进与赵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进,赵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230号原告张文进,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赵明明,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进与被告赵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解决租房事宜,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